实用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方案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方案
为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和《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细则》的管理要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或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30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应当在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我单位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开展排污申报工作,编写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方案。
一、申领程序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1. 申领排污许可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排污单位依法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审核后,向邢台市环保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排污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对排污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同时自作出行政许可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排污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依法需要听证、检验、监测、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应向排污单位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内。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2.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1. 系统概述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赋予组织和个人排放污染物权利的凭证,其目的在于明确排污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实现排污单位日常生产阶段的排污行为控制。
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通过整合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
总量控制、排污申报、排污权交易等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将许
可制度与前置审批、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实现制度关联衔
接,目标措施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强化证后监管与处罚,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自主申请、举证、监测、公开的管理制度,建设
国家排污许可数据库,构建国家统管四级联网、面向公众、社会公开
的信息平台。
2. 在“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 栏查看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填写公众意见;“许可信息公开”栏查看许可证核发公开信息;可在页面中部查看各项法规标准;可在页面底部查看申报指南并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
3.核实并填报企业信息
3.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2)主要产品及产能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
3.2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
(1)排放口信息
(2)有组织排放信息
(3)无组织排放信息
(4)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3.3水污染物排放信息
(1)排放口信息
(2)申请排放信息
3.4环境管理要求
(1)自行监测要求
(2)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3.5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
3.6相关附件
填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表单时按照要求上传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平面布置图会自动带入“相关附件”中;填报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表单中“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 项时,如果方法、计算过程等过于复杂,可在此填写“见相关附件”并将方法、计算过程等上传至相关附件中。
2.7提交申请
完成各项表单的填写并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文档,用户可点击下载备用。点击“提交”按钮后,页面跳转至查看页面,本次申请填报工作完成。审批完成后,会自动向公众端发布一条许可公告,显示在首页“许可信息公开”栏中。
三、期限与内容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原则上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1.正本和副本应载明的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2.副本中应当载明的许可事项: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2)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3)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特别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1以及2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3.副本中应当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2)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副本还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