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2016-2017年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计划的通知

一、目标计划 

  ()改造范围 

  全省范围内已投入运行的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的煤电机组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 

  ()改造标准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煤电机组配套的锅炉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供电煤耗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附件1)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其中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按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执行。 

  ()进度要求 

  到2017年底,全省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全省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

         力争2018年底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 

  二、重点任务 

  ()超低排放改造。将原计划2018年前完成的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7年前完成。其中,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完成改造任务;鼓励具备改造条件的1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综合节能改造。采用成熟、先进、适用技术,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重点实施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改造后机组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对10万千瓦以下燃煤抽凝发电机组,鼓励改造为背压式供热机组。 

  ()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淘汰标准,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的机组,坚决予以淘汰关停。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特别是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列入淘汰关停计划的机组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环保改造。 

  三、其他要求 

  请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上述任务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以及煤电机组关停淘汰实施方案,并分别填写附件2345。发电企业应尽量把节能改造和超低排放改造安排在同一个检修期内同步实施,以节约成本和降低对电网供电影响。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下一步,我省将就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 

  请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于2016229日下午17点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联合报送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其中,华能、华电、国电、大唐、华润5家中央驻鲁发电企业应分别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并通知相关电厂同步将方案报所在市相关单位。